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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莱钢财务主管终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


 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.5亿余元,原莱钢股份公司财务主管于德政,经莱芜中院终审判决,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

  据了解,被告人于德政,原系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兼财务处长。于德政以挪用公款罪,挪用资金罪,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,隐匿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,于2007年7月20日被钢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宣判后于德政不服,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 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,判决被告人于德政犯挪用公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;犯挪用资金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;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;犯隐匿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两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证据确凿,维持原判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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