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央企资产亏损负责人要挨罚 调离或离休也不免责

    6月12 日,国务院国资委发布《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针对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规定,在采购、销售、资金管理、投资决策、金融投资以及资产转让、收购和改组改制等方面,因企业管理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损失的,将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。 这是国资委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央企资产损失要向负责人追责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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